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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大道理和吹毛求疵,哪个方法更让人厌烦呢[2/2页]

江湖史事 论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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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最后出现的公证遗嘱为准,但律法如此规定,是因为通常而言最后立下的公证遗嘱,最能代表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立遗嘱人有可能在生前多次改变自己的遗愿,也有可能在受他人强迫之下出具遗嘱,为保护立遗嘱人,律法规定在有多份遗嘱时,以最后立下的公证遗嘱为准。陈本立一家的情形却又有不同,不能当然适用律法规定,来裁判本案。陈本立生前立下多份公证遗嘱,并非因为遗愿改变,也并非因受到胁迫,只是为了缓和家庭矛盾,为求晚年安宁。陈本立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也并不能当然认定为是陈本立真实想法。望裁判官裁判该案之时,切勿机械适用律法的规定,而应从律法本意出发,做出公证的裁判。
      新上任的裁判官看完这篇意见书之后,觉得这位京城的大讼师果然名不虚传,分析的头头是道,而且入木三分。新上任的裁判官唯一觉得遗憾的地方是,这位大讼师在自己写的一本书里却不是这样说的。
      这位大讼师在自己写的那本书里是这样说的。律法一经公布,就脱离了立法者本人,律法应该严格按照公布的条文执行,只有当具体案件中,适用律法条文出现矛盾之时,方可探寻律法本意,以律法本意来裁判。律法乃公示规则,应由公信之力,若随意以律法本意来推翻公示规则,当会使律法失去公信之力。
      新上任的裁判官虽然觉得遗憾,但还是认为大讼师的这份意见书可以为己用。若是将来调解不成,也是可以用大讼师这份意见书中的内容,作为自己裁判的理由,最后裁判将陈氏包子店在这几个兄弟之间均分。这样一来,也算是给自己的上级有了交代。新上任的裁判官,就将这份意见书收好。
      到了第一次开堂审案之日,事情突然又有了变化。
      陈志强二叔请的那位讼棍到了堂上,新上任律师见到这位讼棍,就心生厌恶,但不久之后,就觉得这位讼棍竟然如此可爱。
      这位讼棍在堂上突然提出,陈志强三叔所持公证遗嘱有诸多的错误和瑕疵,当不能适用。
      这位讼棍在堂上是这样说的:“公证遗嘱中有诸多错别字,显然不是一份合格的公证遗嘱。公证遗书中陈氏包子店位置不明确,不能当然认为公证遗书中陈氏包子店,就是现在诉争的陈氏包子店。公证遗书中所写陈氏包子店面积与诉争的陈氏包子店面积不相符,相差大约两平米左右,公证遗书存在明显的错误。公证遗书虽然说明了陈氏包子店的归属,但没有明确说明包子店里的桌椅板凳的归属,公证遗书存在重大的漏洞。公证遗书中公证人的印章,没有按照规定,加盖在日期之后,而是加盖在了日期之前……”
      这位讼棍???锣滤盗艘欢眩?詈蟮囊饧?钦夥莨?な楦?揪筒荒苡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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