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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章 (百科向)秦制百科普及[2/2页]

大秦帝师:刺杀偷听祖龙,教扶苏 苏辛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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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使人残废。
      刖刑,把罪犯的脚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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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劓刑,把罪犯的鼻子割下来。
      宫刑,把罪犯去势,当太监
      【死刑种类很多】
      赐死,是惩处高级军官时常使用。
      生埋,也叫坑之,即把人活埋。秦军对战俘常使用。
      车裂,把人四肢分别绑在几辆车上,撕裂。
      弃市,在闹市斩首,还要陈尸数日,不准罪犯家属收尸。
      腰斩,把罪犯拦腰砍成两半,短时间人死不了。
      株连,士兵几人一组。一人犯法,一起惩处。军人犯罪,家属连同处罚。
      处理刑法的官员是廷尉,管监察的官员是御史。军队外出打仗,御史随行进行监视。
      —————————
      关于军士待遇问题:
      在军中,爵位高低不同,每顿吃的饭菜甚至都不一样。三级爵(簪袅)有精米一斗、酱半升、菜羹一盘。
      两级爵位“上造”的只能吃粗米,没有爵位的普通士兵能填饱肚子就不错了。
      军功爵是可以传子的。
      如果父亲战死疆场,他的功劳可以记在儿子头上。一人获得军功,全家都可以受益。
      当爵位到五大夫时可衣食300户的租税。
      如果军功杰出,衣食600户的,
      可以养士(自己的家臣与武士)。
      俸禄,以实物的形式向各级官吏发放俸禄。主要是粟米,可兑换布匹。
      还有的时候国君会发给官吏以钱币、黄金,但数量较少,不属于正常俸禄。
      俸禄发放的时间单位,秦国以年为单位发放俸禄,叫岁俸。
      俸禄主要是粟米,
      其记量单位是“石”。
      秦1石=30.75公斤。
      ————————————
      秦法律:
      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据史籍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为实行“法治”,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
      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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