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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零六章 博多和约[2/2页]

穿越1480之新世界 真难得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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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为定,检地石高为租金,每年支付。租借期为一百年,期间若宋洲不欲继续承租,需一次支付其余年份租金;一百年期限之内,倭国不得索取归还。宋洲将派遣人员于商埠关口修筑商站驻扎。
     第六款:
     宋洲商贾携带之货物,按值百抽九之税费缴纳于倭国。缴纳税费后,倭国不得对此货物征收任何形式的税款、厘金等。沿途亦不得阻拦。倭国可以允许货物免税。
     第七款:
     宋洲商贾携带之货物需遵守宋倭双方之约定,禁止违j、禁止携带天煮j相关书籍。具体违j物品需双方商议。
     ……
     第十款:
     如遇风浪,宋洲船只可以在倭国除濑户内海之外的港口停泊避风,但不可以在四处商埠之外售卖货物。
     ……
     第十六款:
     宋、倭、李朝三方应约束百姓渔民商贾,若在非开埠之处登陆,皆可驱离、擒获。若为海寇袭扰者,皆可击沉。倭国应约束果民,勿使有海寇侵扰李朝海岸之乱。
     ……
     自本约奉大宋帝国皇帝、李朝国王、倭国天黄批准之后,定于新宋历114年一月二十五日在济州城互换。
     为此,三方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宋帝国全权专员,东北总督府办公室主任杜享(押印)。
     大宋帝国全权谈判专员,宋洲驻八重山王国与琉球王国的全权事务专员袁一鸣(押印)。
     李朝钦差全权大臣,领议政李德馨(押印)
     李朝钦差全权大臣,左议政,海原君尹斗寿(押印)
     倭国全权办理大臣,关白,正二位左大臣丰臣秀次(押印)。
     倭国全权办理大臣,从二位内大臣德川家康(押印)。
     倭国全权办理大臣,正三位权大纳言前田利家(押印)。
     新宋历113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万历二十年十一月一十三日(李朝历)
     天正二十年、文禄元年十一月一十九日
     订于博多缮写三份。
     ~~
     博多和约签订,满脸疲惫的德川家康返回下榻的住处,一个光头鬙人早已等候多时。
     “大人,到目前为止,我们的合作已经完成了一半。”
     “你此次来,是想问剩下一半何时能达成?”
     “大人早有谋算,我又何必多问。”
     “呵呵,那你此次来究竟是何目的?”
     “大人,为了今后宋倭双方不在产生实力的误判,宋洲人希望大人能派出使团出使宋洲本土。”
     “出使宋洲本土?莫非宋洲已自比隋唐,想让我们遣使求学?”
     “隋唐怎能与现在相比,今日大人已见到宋洲的船坚利炮,难道没发现这个时代已经变了吗?”
     听言,德川家康沉思片刻,才说道:“你且放心,我会尽力促成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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