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存部分,可以给职工享受。
然而检察院的预审员责疑他是偷梁换柱,严肃指出,街道所属的企业街道作为投资方那么企业发展的所有积累都属于街道,街道是政府部门,企业的公有性质很明确,退步讲,当年街道投资是从早先的街道企业上缴管理费上支出,过去称生产组,现在为工办,工商登记是街道工业公司,性质集体,那么集体资产姓公,姓公怎么成了职工所有私分呢?再说,你作为街道任命的公司经理,职务是街道委派负责管理和生产经营的责任人,没有权利自作主张将公有结累分配给员工,更错误的是你自己也取得得了房。所以你必须清醒认识到这是非法侵占集体资产,是种犯罪行为。我告诉你侵占的含义与贪污同等,处理标准是二仟元以上!
何力伟不服,他反问,那么承包,承包合同的关系本人是签约的承包人,已经不是街道任职的经营人,按承包合同留存有自主分配权。
错了!预审员再次提醒,承包只是企业内的一种经营责任形式,约定的分配机制兑现必须要经过街道审批,你擅自动用还要强调,作为个党员,街道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这点组织原则难道都不知道。
何力伟不服,承包结算已经经过审批,难道还要多次一举,我们是企业,不是机关。但无用,预审员不采纳……
盛玉成是从财务角度解释,作为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将利润先缴国家25的所得税,然后提取10公积金,10公益金。前公积金用于发展企业生产或弥补企业亏损,公益金,用于员工的福利。然后将所剩下盈余按承包合同上缴街道,余下归属企业全体员工所有,包括代表企业承包的我们三个班子成员。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个方面的分配原则和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几年庆林公司发展快,效益好,收入多,但我们还是没有分尽,所以财务上留有数量可观的未分配利润和提取的公益金。这次部分员工分房,我们在财务处理上还是循规顺距的,公司是以未分配的利润先垫资,得房员工按借款列支。
预审员奇怪问:“你如此头头是道地讲了财务这一套,那么既然留下的未分配利润是公司员工的,为什么还要用虚拟借款方式来列支,这不是说你们事先已经知道是错误的,所以玩弄这种障人眼人的手法。”
“不是,在全体员工没有完全分配前,享受企业分房的部分员工只能采取这种方法。”
“那么你们全部分配啊!钱都分给员让员工自己出钱买不就是了。我们真想不通,为什么要如此绕来绕去的。”
“没有绕,我讲的是财务处理方式。”
“别给我卖弄财务知识,我们只认定一条,集体的不能落入个人腰包,不管什么理由,一旦将企业钱进自己口袋,这就是侵占。而且你作为公司的财务总监,难道置国家不顾,无论是国企还是集体都是公有的,公有神圣不可侵犯,却却你是在做假账!”预审员口气严厉。
盛玉成耐不住了,他一连问几个为什么:“为什么政府工作人员可以无偿得到分房,为什么国企职工能得到单位分房,为什么大集体的工人同样享受分房,有许多企业还是亏损的,请问,他们的钱来自何方?是按什么列支的?而我们街道企业自己创造的财富却不能自主使用,员工至今还未纳入国家统筹,生病无劳保,退休无保障!”
“这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你扯得太远。”
然而当预审员提审袁春明时,袁春明的一句话,让他们一时卡住了。
第91章 分房性质[2/2页]